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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十五天有效期怎么算? 时间:2017-09-26 阅读:1396 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个十五日内申请。


       比如说商标注册申请人是7月1日收到驳回通知的,驳回复审从收到驳回通知之日开始,7月1号收到的到7月14号期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商标注册申请人。最晚在7月15号必须递交驳回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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