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康福来公司具有明显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及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不仅会损害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康福来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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